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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欧美性爱免费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法规范学生的教育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和《天津欧美性爱免费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册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

第三条 学生对下列违纪处分和学籍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一)学生对学校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二)学生对学校作出的纪律处分不服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学生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申诉处理组织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党委学工部(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党委研工部)、招生工作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团委、法律事务中心、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接收学生的申诉材料,协助申诉处理委员会开展调查工作和本办法规定的工作。办公室设在法律事务中心。

第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中的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分别由教代会(教代会执委会)和学代会(学代会委员会)推荐。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学生的申诉;

(二)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复查;

(三)对学生申诉作出复查结论。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七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进行复查和作出结论等环节组成,依次进行。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及相关证据。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所在学院、年级专业、班级、家庭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二)申诉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

第十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书起5日内对申诉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符合申诉受理范围且材料齐备的,应当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符合申诉受理范围但申诉材料不齐备的,限3日内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诉。

(三)不符合申诉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诉不予受理:

(一)从处理、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限内未提出申诉的;

(二)自动撤回申诉或者接到申诉复查决定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

(三)已就申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 对决定受理的学生申诉,应提请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该申诉并研究处理意见。被申诉人(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发出的申诉书副本之日起3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答复及作出处理处分决定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复查时,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必要的查询和调查。处理申诉的形式一般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符合听证条件的,也可以采取听证会的方式。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复查评议时,对会议决议事项委员应实名表决。决议应由出席委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与申诉人或者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申诉人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回避申请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学生申诉之日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做出结论的,经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的,应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将申诉复查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本人。申诉人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送达。

第十九条 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一般不停止执行。但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处理、开除学籍处分的应暂缓执行。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二十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应当停止复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申诉处理听证会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复查处理,可以采取听证方式,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事项需要,决定是否组织听证。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学生或代理人同意。听证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学生受到学校取消入学资格和退学处理决定的申诉;

(二)学生受到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

第二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在申诉委员会委员中指定。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由申诉委员会委员担任。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听证报告及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公平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障申诉人行使合理的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五条 申诉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六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七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八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书面记录听证的全部活动,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第二十九条 听证结束后,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听证情况做出复查决定。

第三十条 因学生申请听证,申诉委员会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告知学生后,该学生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视为撤回听证。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天津欧美性爱免费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津科大发〔201721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法律事务中心负责解释。